用户所询问的问题是关于未被逮捕但已被羁押三个月的情况如何计算以及其合法性问题。用户希望了解在何种法律规定下,对于未被批准逮捕的人羁押期限可以达到三个月,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保障。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意味着,在未被批准逮捕的情况下,羁押期限最长可达一个月零七天(即拘留后的最长37天)。
其次,如果超过上述期限仍需继续侦查并羁押犯罪嫌疑人,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其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单纯延长未批捕羁押时间至三个月。
再次,即使在侦查阶段确实存在特殊情况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也应按照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但通常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第四,若案件涉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根据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延长至五个月。
第五,需要注意的是,未经合法程序和理由延长羁押期限属于违法行为,涉嫌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害人有权通过申诉、控告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未被逮捕但羁押三个月的情形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并不存在。在实际操作中,如需超过一个月零七天的羁押期限,则须符合法定情形并通过相应审批手续。如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