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党员羁押三个月通知书”的法律意义及具体法律规定,特别是党员在被羁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羁押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妨碍诉讼活动或继续危害社会。
党员身份本身并不影响羁押决定,但党员在被羁押期间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党员在被羁押期间,仍可行使这些权利,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因此,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7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被羁押者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有权会见律师并进行通信,同时有权获得必要的医疗和生活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羁押通知书应包含羁押原因、法律依据、羁押期限等内容,并应及时送达被羁押者及其家属。
综上所述,党员在被羁押期间仍享有基本的法律权利,包括聘请律师、会见律师等。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7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个月,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