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的情况,他们可能想了解被羁押的原因、羁押期限、是否有权聘请律师、是否可以保释以及在羁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所以,如果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可能是由于涉嫌犯罪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所以,如果被羁押的人员或其家人认为羁押不必要,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所以,被羁押的人员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所以,如果被羁押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保释。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人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的权利。被羁押的人犯可以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也可以与律师会见、通信。所以,被羁押的人员在羁押期间有权与律师见面,也可以与家人通信。
总的来说,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的人员有权聘请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保释以及在羁押期间享有辩护、申诉、控告的权利。如果被羁押的人员或其家人对羁押情况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律师或向相关机关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