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知道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结,是否可以申请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以及这一决定的批准机关是谁。这个问题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中的拘留和逮捕期限、延期审批程序以及相关司法实践。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自拘留或者逮捕之日起计算。如需延长,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批准。
其次,对于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延长,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再次逮捕并报请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再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期限,也可能会申请延长,但同样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此外,法院在审理阶段,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可以延长羁押期限。
综上所述,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具体操作和条件受《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严格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是针对一般情况,特殊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比如涉及特殊案件类型或重大的社会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