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询问的是关于在审判前被羁押两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羁押期限的规定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长规则。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81条和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一旦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时间则受制于《刑诉法》第154条至158条的规定。其中,普通案件侦查期限为2个月,特殊复杂案件可延长1个月,而涉及重大犯罪或跨地区犯罪的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此,在没有特别情况的前提下,通常情况下审判前羁押不应超过6个月。但是,根据《刑诉法》第156条、157条的规定,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进一步延长羁押时间,理论上存在羁押时间超过两年的可能性。
其次,《刑诉法》第158条也规定了因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况,即对于案情复杂、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鉴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导致羁押时间延长。
再次,《刑诉法》第16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时间限制,一般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这表明,即使是在法院审理阶段,也有一定的延长期限,但并不直接解释为何审判前羁押会达到两年之久。
第四,根据《刑诉法》第172条的规定,如果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同样可能间接影响到羁押时间的延长。
最后,《刑诉法》第98条还规定了对于被羁押的人,其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等,以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时间。
综上所述,虽然在特定情况下,审判前羁押时间可能超过两年,但这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并需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同时,司法机关应尽最大努力确保羁押时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避免过度羁押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