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羁押一体化"主要指的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后,同时对其进行羁押,即将逮捕和羁押两个程序合并进行,以提高刑事侦查效率,减少犯罪嫌疑人在审前被释放的可能性。这一概念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策略,旨在优化执法效率并确保公正审判。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或者罚金处罚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这意味着,只有当嫌疑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时,才会进行逮捕羁押。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某些重大犯罪嫌疑的现行犯或者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 这表明逮捕是基于证据和法律程序进行的。
再者,逮捕羁押一体化也涉及到《看守所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如第二十条:“对于被拘留、逮捕的人犯,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犯送看守所羁押。” 羁押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与逮捕同步进行,确保嫌疑人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此外,逮捕羁押一体化还反映了《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中的理念,尤其是第八十九条:“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强调了逮捕羁押的必要性和及时性。
总结来说,逮捕羁押一体化是中国刑事司法体系中提高执法效率的一种手段,它旨在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做法符合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法规,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连贯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