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指定监视居住是否属于羁押,以及是否计入刑期。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指定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要求其在特定的场所内居住,并限制其活动范围。
分析:指定监视居住虽然限制了被监视居住人的自由,但并不等同于羁押。羁押通常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等特定场所,而指定监视居住是在特定场所内居住,活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但并未完全剥夺人身自由。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对羁押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分析:羁押的核心在于“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而指定监视居住则是“限制其活动范围”。因此,指定监视居住不完全符合羁押的定义,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先行羁押的时间才能折抵刑期。指定监视居住不属于羁押,因此其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分析: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主要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这进一步说明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而非普通的羁押。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于被指定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指定监视居住的,指定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分析: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是为了平衡被指定监视居住人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指定监视居住的时间通常不会被折抵刑期,除非有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指定监视居住不属于羁押,因此其时间不能折抵刑期。这一结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