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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

用户:149****5341 雨山区 2024-11-18 18:30 刑事辩护 浏览量:1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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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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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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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希望了解“不批准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含义、适用条件及法律依据。以下是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概念解析

  • 不批准逮捕: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时,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行为。
  • 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2. 适用条件

  • 不批准逮捕

    •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 羁押必要性审查

    •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 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4. 程序流程

  • 不批准逮捕

    •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材料;
    • 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将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 羁押必要性审查

    • 人民检察院定期或依申请进行审查;
    • 审查是否符合继续羁押的条件;
    • 作出继续羁押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 通知有关机关执行。

5. 实际案例与实践

  • 不批准逮捕:在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检察机关认为其社会危险性较小,决定不批准逮捕,改为取保候审。
  • 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某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因患有严重心脏病,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适宜继续羁押,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总结

“不批准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制度设计,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羁押。理解这些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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