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在阅卷之后进行。以下是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申请时的时间限制和程序要求。
羁押必要性审查通常是在阅卷之后进行的。阅卷是检察官了解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重要步骤,只有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才能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因此,阅卷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前提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申请后,会首先进行阅卷,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证据材料。随后,检察机关会根据阅卷结果,结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一过程通常包括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调查取证等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1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全面审查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阅卷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19〕2号)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全面审查证据,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必须进行全面的证据审查,这包括阅卷在内的多个环节。
综上所述,羁押必要性审查确实在阅卷之后进行。这一程序顺序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确保了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前能够充分了解案情,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