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关注的是“逮捕与羁押一体化”的优点,特别是从法律操作和资源优化的角度。逮捕与羁押一体化,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由公安机关同时负责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羁押,旨在提高效率,减少程序繁琐,降低因移交环节可能造成的延误或信息失真。
首先,逮捕与羁押一体化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减少了逮捕与羁押过程中的沟通成本和时间消耗,使得刑事司法程序更为流畅。其次,这种方式有助于强化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整体把握,提高侦查质量。再次,这种模式可以避免因多次移交嫌疑人导致的责任分散和信息传递不准确等问题。此外,一体化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如人力资源和物力。再者,它还有助于保持案件处理的一致性和连贯性,避免了不同部门间可能存在的理解和执行差异。最后,从人权保障角度看,一体化也可能减少嫌疑人因多次转移而可能受到的身心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被拘留的人,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外的严重犯罪被拘留的人需要通知其家属的,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这一法律规定为逮捕与羁押一体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的来说,逮捕与羁押一体化在提高效率、保证信息传递准确、节省资源和保障程序连贯性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同时也需要确保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