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如何撰写不具备羁押必要性的申请书,以避免或终止不必要的羁押。以下是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申请书应当明确说明申请人认为不具备羁押必要性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2条也规定了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书中应详细列出支持不具备羁押必要性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例如,如果申请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承受羁押,可以提供医疗诊断证明;如果申请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申请书应详细说明羁押可能对申请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如健康状况恶化、家庭破裂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应当予以逮捕。”
申请书中应提出合理的替代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同时,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申请书的结尾部分应明确请求司法机关审查并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可以使用如下表述:“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恳请贵院/局依法审查并批准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撰写不具备羁押必要性的申请书时,应明确法律依据,提供具体事实和证据,阐述羁押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出合理的替代措施,并请求司法机关审查和批准。通过这些步骤,可以有效提高申请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