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询问羁押在看守所的人员如何能够被释放,希望了解从法律角度看,涉及哪些条件和程序。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分析:
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申请或决定取保候审。这意味着,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经办案机关批准,嫌疑人可由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暂时离开看守所。
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指出,对于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现不应当拘留或逮捕情形的,检察院或法院应及时释放,需要继续查证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例如,从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侦查终结或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侦查机关查明无犯罪事实或犯罪证据不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一百七十三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则作出不起诉决定,羁押人员应予释放。
审判阶段判决无罪或免除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当庭宣判释放。
服刑期满或减刑、假释:若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服刑期满自然释放;如符合法定条件,也可通过减刑或假释提前释放。
总结:羁押在看守所的人员可以通过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查明无罪、审判阶段判决无罪或免除处罚以及服刑期满或获得减刑、假释等方式予以释放,具体操作均需严格遵循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