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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羁押必要性审查?

用户:156****6720 肇源县 2024-11-18 18:23 刑事辩护 浏览量:2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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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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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想了解的是,在“捕诉一体”模式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这一机制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同时,合理限制人身自由,防止过度羁押。

一、概念解析

“捕诉一体”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将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两项职能统一由同一检察官或办案组负责执行的一种工作机制。羁押必要性审查,则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定期评估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被调查对象的过程。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处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直至一审判决前的所有未决案件中的嫌疑人或被告人。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意见》(2015年)明确指出,“对于已经批准逮捕但尚未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启动方式

可以由检察机关主动发起,也可以根据辩护律师申请而启动。

  •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

四、审查内容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社会危险性大小等因素。

  •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二条详细列举了需要考量的各种因素。

五、决定及后续

如果认定不再需要继续羁押,则应立即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通知相关机关执行。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

综上所述,“捕诉一体”框架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保障人权、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长时间关押,维护司法公信力。同时,这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中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的原则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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