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关于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的一个月重新计算规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羁押期限可以依法进行重新计算。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里的“延长一个月”即是指在法定情形下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其次,对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刑事诉讼法规定主要包括:案件特别重大、复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或者需要异地取证等难以在原羁押期限内办结的情况(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至一百六十条)。
第三,羁押期限重新计算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如需要上级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批准,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四,关于羁押期限的监督与救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羁押期限不得无故超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有权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依法审查和纠正。
第五,对于羁押期限届满仍需继续羁押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可能再次延长羁押期限的相关条件及程序。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重新计算是在符合法定情形并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的,旨在确保公正、效率地审理案件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实践中也需要严格执行羁押期限的监督机制,防范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