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在取保候审一个月后又被羁押的情况,想要了解这种情况下是否合法以及应当如何处理。
取保候审的性质与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因此,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取保候审的撤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因此,如果被取保候审的人违反了相关义务,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干扰证人作证等,司法机关有权撤销取保候审并重新羁押。
重新羁押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因此,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了上述社会危险性,司法机关有权重新羁押。
程序性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因此,如果认为重新羁押不合法或不合理,可以通过法定途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发现确实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立即解除。因此,如果认为重新羁押超出了法定期限,可以依法申请解除。
综上所述,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出现新的社会危险性或违反取保候审义务,司法机关有权重新羁押。但当事人及其家属有权通过法定途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要求解除超期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