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似乎在询问关于“刑事诉讼法中‘零时羁押’的规定”,即指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允许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在没有正式逮捕令的情况下,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及这一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和期限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下,可以先行拘留。这里所说的先行拘留,实际上就是一种“零时羁押”的形式,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这些程序要求确保了“零时羁押”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意味着,“零时羁押”最长可延续至37天,之后必须申请逮捕或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种规定旨在保护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零时羁押”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国法律框架内有着明确的定义、严格的适用条件、规范的程序要求及合理的时限规定,同时注重对被羁押者基本人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