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咨询的问题是关于在看守所被羁押八个月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权益保障。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对您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以及第9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以及第160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一个月;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超期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权利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四、羁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8条的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五、羁押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3条的规定,“看守所是公安机关依法设立的羁押人犯的机关。看守所应当严格管理,保障安全。对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管,严密警戒看管,防止人犯脱逃、自杀、自残和其他事故发生。”
综上所述,您被羁押八个月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您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羁押决定或请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