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问题是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主要想了解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羁押期限的具体时长。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对您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1)刑事拘留的期限;2)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3)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4)一审程序中的羁押期限;5)二审程序中的羁押期限。
刑事拘留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判决;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一审程序中的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审程序中的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羁押期限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但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严格限制。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全面理解我国法律对羁押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