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的情况似乎涉及个人在看守所被羁押了11个月,这可能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问题。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来分析这一法律问题:羁押期限、超期羁押的法律后果、救济途径、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超期羁押的法律后果:如果羁押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98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对于超期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救济途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申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对于超期羁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综上所述,超期羁押不仅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有关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