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如果羁押超过三个月而案件仍未开庭审理,是否合法以及应当如何处理。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同时,第一百五十八条也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羁押超过三个月未开庭,需要审查是否存在合法的延长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因此,如果案件在不同司法机关之间转移,可能会导致时间延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或其辩护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如果超期羁押且没有合法理由,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可能构成侵犯人权的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面对超期羁押的情况,当事人或其辩护人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羁押期限已超过法律规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同时,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如果羁押超过三个月而案件仍未开庭,当事人或其辩护人有权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相关司法机关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