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在办理取保候审后,为何还会被再次羁押一个月?希望了解其中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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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性质
-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非案件的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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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撤销
- 取保候审并非永久性措施,如果出现新的证据或情况变化,司法机关有权撤销取保候审,重新采取羁押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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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的出现
- 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新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犯罪事实,或者存在逃避侦查、妨碍诉讼的行为,司法机关可以重新采取羁押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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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展的变化
- 案件进展的变化也可能导致取保候审的撤销。例如,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院认为需要对被告人进行羁押,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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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的裁量权
- 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撤销取保候审时,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取保候审无法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或者存在其他需要羁押的理由,可以依法作出羁押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组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组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总结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后仍被羁押一个月,可能是由于出现了新的证据、案件进展的变化、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等原因,司法机关依法作出了羁押决定。如果您对此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详细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