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侦查羁押是否必须持续两个月。以下是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侦查羁押期限并非固定为两个月,而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延长。因此,侦查羁押期限的长短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