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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羁押必要性审查?

用户:137****7589 安岳县 2024-11-18 18:09 刑事辩护 浏览量:42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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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用户想了解的是,中国法律体系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审查机制及其具体实施情况。这主要涉及到司法机关如何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羁押措施是否必要。

  1. 概念与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一种评估程序,旨在确保只有当确有必要时才限制人身自由,以保障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2. 启动条件:当存在证据表明不再需要继续羁押时,可由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申请,也可以是检察机关主动发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8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如果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已经移送起诉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3. 审查主体及流程: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院负责审查,并需听取侦查机关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并将通知书抄送同级人民法院。”

  4. 审查标准:主要包括考虑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悔罪态度等因素。《刑事诉讼法》第81条明确指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5. 救济途径:若不服审查结果,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刑事诉讼法》第96条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支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确认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综上所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理念,通过严格的程序控制来避免不必要的长期关押。同时,也为相关利益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支持渠道,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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