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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不认罪没开庭被羁押?

用户:139****3656 龙子湖区 2024-11-18 18:08 刑事辩护 浏览量:3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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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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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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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询问:在犯罪嫌疑人始终未认罪且案件尚未进入庭审阶段的情况下,其被长期羁押是否合法?期望得到资深高级律师基于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从五个具体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一、逮捕与羁押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这意味着,在具备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即使嫌疑人不认罪,公安机关仍可依法对其实施逮捕并羁押。

二、侦查期限与羁押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特定情形下,经批准还可进一步延长。此规定确保了羁押行为的时效性,防止无期限羁押。即使嫌疑人始终不认罪,侦查机关仍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否则应变更强制措施。

三、审查起诉与羁押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应对羁押必要性进行持续审查。《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六条指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或者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院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表明,即便嫌疑人坚持不认罪,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仍须考虑其羁押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四、辩护权与会见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确保了即使嫌疑人不认罪,其辩护权及与律师的会见权仍应得到充分保障,律师可就羁押合法性等问题提出意见或申请。

五、超期羁押的救济途径

若嫌疑人认为自己被超期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其本人及其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于超期羁押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对于严重超期羁押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这些规定为嫌疑人提供了针对可能存在的非法羁押行为的申诉、控告渠道。

综上所述,即使犯罪嫌疑人始终不认罪且案件未开庭,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公安机关依法可对其进行逮捕并羁押。但在羁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侦查期限、保障嫌疑人辩护权与会见权,并接受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持续审查。若出现超期羁押情况,嫌疑人有权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法律体系旨在确保羁押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无端侵害嫌疑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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