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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宜羁押的十种病?

用户:186****5017 巫山县 2024-11-18 18:07 刑事辩护 浏览量:3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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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
黄海*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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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询问的是在何种情况下,看守所不宜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羁押,具体涉及到十种疾病的考量。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法定不适宜羁押的健康状况、疾病严重程度对羁押执行的影响、医疗条件限制、保障被羁押人人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五个方面进行解析。

  1. 法定不适宜羁押的健康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原则上不得采取羁押措施。虽然并未明确列出十种疾病,但包括但不限于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

  2. 疾病严重程度对羁押执行的影响:如《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应当及时治疗,对于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的,在医生建议下可以决定暂不收押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 医疗条件限制:若看守所不具备治疗某种严重疾病所需的医疗设施和条件,根据《看守所执法细则》相关规定,也不宜继续羁押。

  4. 保障被羁押人人权: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要求,国家有义务确保被剥夺自由者得到必要的医疗照顾,因此,对于患有可能因羁押环境恶化而严重影响健康的疾病,应考虑不予羁押。

  5. 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需要,如患有传染病且具有高度传染性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看守所也需审慎评估是否适宜羁押。

总结来说,看守所不宜羁押的疾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威胁生命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无法提供必要治疗的疾病、严重精神障碍以及高度传染性疾病等。具体是否适宜羁押,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既要尊重并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人权,也要兼顾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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