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关注的是在中国刑事司法程序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执行主体是谁。答案是:羁押犯罪嫌疑人主要由公安机关执行。
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执行主体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
批准程序:羁押犯罪嫌疑人需经法定批准程序,即逮捕决定通常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参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羁押场所:羁押通常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看守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条规定:“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羁押机关,负责羁押依法被拘留、逮捕的人犯”。
期限与审查:羁押期限有严格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执行羁押期间需定期向人民检察院报告羁押情况,接受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权利保障:羁押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享有辩护权、申诉权等法定权利,公安机关执行羁押时应尊重并保障这些权利,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综上所述,在中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羁押犯罪嫌疑人主要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和审查,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