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确实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它主要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防止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这一条文明确了羁押的适用条件,体现了其作为强制措施的性质。
适用范围与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逮捕的程序,包括提请批准逮捕、审查批准逮捕以及执行逮捕的具体步骤,确保羁押的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
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对羁押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防止超期羁押,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羁押期间的权利保障:《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强调了羁押期间被告人的辩护权,包括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确保其在羁押期间仍能有效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
羁押的解除与变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羁押解除和变更的情形,包括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再符合羁押条件时,应依法解除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体现了司法公正和人性化执法的原则。
羁押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羁押制度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肃处理,也展现了法治社会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