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何进行传唤的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他想要了解的是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拘留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何合法地要求其到案接受调查,包括传唤的具体流程、条件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表明传唤是一种较为温和的强制措施,适用于不需要立即采取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传唤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此外,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了传唤必须有书面通知,且应告知被传唤人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了被传唤人有权拒绝传唤的情形,即“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同时,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被传唤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包括在讯问时在场。
若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可以使用更严厉的强制措施,如拘留。但在此之前,应当充分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传唤程序的合法性。
如果被传唤人认为传唤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请求纠正。
传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程序,旨在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传唤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传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被传唤人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