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知道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上限是多少,以及这个期限是否受到特定法律条款的限制。这个问题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和人权保障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要求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这表明,看守所羁押时间的首要限制是侦查阶段的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37天(自拘留之日起算)。
其次,对于逮捕后的羁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指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自逮捕之日起计算;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三个月。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释放。
再次,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应当折抵审查起诉期限。
此外,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需要延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总结来说,看守所羁押时间主要受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的法律规定限制,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除外)。这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