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概述:用户询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律师,以及会见的具体规定和限制条件。
资深高级律师分析:
会见权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换言之,即便是在羁押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也依法享有会见律师的权利。
侦查阶段会见: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刑诉法》第三十九条)。
特殊案件的会见限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刑诉法》第三十八条)。但侦查机关不得以法律规定以外的理由限制辩护律师会见。
会见保密原则: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刑诉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谈话内容应当保密,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干扰辩护律师的正常执业活动。
会见次数与时间:我国法律并未对律师会见次数和每次会见时间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通常由看守所根据其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应确保律师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有效沟通。
总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会见律师,且除特定类型案件需侦查机关许可外,一般情况下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同时,律师与嫌疑人的会见过程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受非法干预。然而,具体的会见时间和次数虽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应充分保障律师的有效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