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羁押能够防止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避免其干扰证人、毁灭证据,以及预防再犯。
防止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这表明,如果嫌疑人有可能逃跑,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可以对其采取羁押措施。
保障诉讼程序:羁押有助于确保嫌疑人能够按时出庭,接受审判,从而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指出:“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二)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或者身份不明的。”这体现了羁押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方面的作用。
防止干扰司法程序:羁押可以有效防止嫌疑人干扰证人作证,破坏或篡改证据,影响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二)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保障受害人和证人的权益:羁押也有助于保护受害人和证人免受威胁和报复,确保他们能够安心参与诉讼过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强调了对证人的保护,包括对其人身安全的保障。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基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效率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必要措施。通过合理合法地运用羁押手段,可以有效地推进案件的调查与审判,同时保护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