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由哪个机构负责将其带往法庭出庭受审。这是一个涉及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执行和诉讼程序的问题。
羁押执行主体: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8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的强制措施。因此,具体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可能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也可能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或人民法院(审判阶段)。
出庭安排:通常情况下,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由负责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负责将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带到法庭出庭。这在《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中有所体现,即“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法律保障:《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与代理权利。这意味着,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证据展示:出庭时,羁押人员可能会被要求对控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这是其辩护权的一部分。法院有责任确保这些程序公正、公开进行。
安全保障: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在执行羁押任务时,必须保证羁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在转移羁押人员时也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总结来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的出庭是由负责案件的人民法院安排并执行的,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其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