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与羁押一体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旦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即自动进入羁押状态,二者不可分割。这种制度设计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安全。
程序连续性:逮捕与羁押一体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逮捕后立即羁押,避免了因程序中断导致的嫌疑人逃脱或证据灭失。
保障侦查效率:逮捕与羁押一体有助于提高侦查机关的工作效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这一规定使得侦查机关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防止案件拖延。
维护社会秩序:逮捕与羁押一体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通过及时羁押可能危害社会的嫌疑人,有效预防了潜在的社会风险,保护了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防止干扰司法公正:逮捕与羁押一体能够有效防止嫌疑人干扰证人作证或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羁押状态下,嫌疑人难以接触外界,减少了其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可能性。
保障人权:虽然逮捕与羁押一体看似限制了个人自由,但实际上也是对人权的一种保障。《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确保了嫌疑人在羁押期间仍能获得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逮捕与羁押一体不仅保证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运行,还兼顾了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这一制度设计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