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如果被羁押在看守所但一直没有被提审,这种情况是否合法,以及应当如何处理。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6条,辩护律师有权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情况和案件进展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法定期限而未被提审,辩护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要求说明理由并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在羁押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监督并要求纠正。
综上所述,如果被羁押在看守所但一直没有被提审,这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尽快联系辩护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