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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未成年人有什么规定?

用户:161****1848 东方市 2024-11-18 17:53 刑事辩护 浏览量: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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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在于了解我国关于羁押未成年人的具体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1. 羁押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一条款强调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必要的心理支持与法律援助。

  2. 羁押未成年人的条件限制:《刑事诉讼法》第81条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进一步指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这些条款旨在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的羁押,仅在必要时且符合特定条件下方可实施。

  3. 羁押未成年人的程序保障:《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此条款确保未成年人在被羁押期间享有充分的程序正义与合法权益保护。

  4. 羁押未成年人的替代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作为羁押的替代选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这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为温和的司法处理方式。

  5. 羁押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指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此条款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特殊保护政策,避免其因一时错误而影响未来的发展机会。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体系针对未成年人羁押问题制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不仅在实体法层面设定了严格的羁押条件与替代措施,还在程序法上给予了未成年人特别的保护机制,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总结而言,我国法律对羁押未成年人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定,并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确保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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