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委羁押室主要是用于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时临时留置被调查人的场所,它不同于公安机关的拘留所或司法机关的看守所。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性质与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即为纪检委羁押室,主要用于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设置标准:按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留置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保密、消防、医疗、餐饮及安保等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留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保障被留置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适用对象: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留置措施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程序规定:依据《监察法》第四十四条,采取留置措施需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同时,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权利保障:根据《监察法》第五十一条至五十三条,被留置人享有辩护权、申诉权、控告权等基本权利,监察机关应当保障其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尊重和保护其人格尊严,不得对其实施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
综上所述,纪检委羁押室作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工具,其设立与运行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既确保了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又充分保障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