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在于对案件长时间未开庭的疑惑,以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需求。简要回答是: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从逮捕到审判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超过期限未开庭可能涉及程序违法,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或检察院解释原因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侦查阶段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一审开庭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超期羁押的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法律监督与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各阶段的时限,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如果案件长时间未开庭,当事人及家属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寻求法律援助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司法机关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