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咨询在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情况下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资深高级律师解答:
权利告知与送达: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依法告知未被羁押的嫌疑人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如辩护权、申请回避权、举证权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这些告知通常通过送达《起诉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完成,嫌疑人需签收并知悉相关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9条)。
提交书面意见与证据:未羁押嫌疑人有权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或适用法律提出异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同时,可以自行收集或委托辩护人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及时提交给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43条)。
参与庭前会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未羁押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参加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发表意见,提前了解并准备庭审争议焦点。
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未羁押嫌疑人可自行委托辩护律师,或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申请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34、35条)。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与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服务(《刑事诉讼法》第39-42条)。
出庭应诉与陈述申辩:审判阶段,未羁押嫌疑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接受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申辩(《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须经法院许可,并可采用视频等方式参与庭审(《刑事诉讼法》第210条)。
总结:审查起诉阶段未被羁押的嫌疑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并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接收权利义务告知、提交书面意见与证据、参与庭前会议、委托辩护与申请法律援助、出庭应诉与陈述申辩等。在实际操作中,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确保程序公正、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