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羁押一年九个月是否属于正常情况。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第一百五十四条也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这意味着,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羁押期限可以进一步延长,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一规定确保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期限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这一规定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发现超期羁押时的法律责任,确保羁押期限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一规定为超期羁押的受害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羁押一年九个月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能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延长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如果羁押期限超出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