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关于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权利保障。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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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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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间的权利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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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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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场所的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看守所应当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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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和控诉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的人员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会见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获得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等。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或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