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概述:用户希望了解“取保”与“羁押必要性”是否为同一概念,期待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对此进行详细区分,并提供最新的中国法律依据原文,阐述不少于500字,最终进行总结。
资深高级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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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义差异:
- 取保,即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 羁押必要性,源自《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至第九十二条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这一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需综合考虑其社会危险性、犯罪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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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阶段不同:
- 取保候审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羁押必要性评估主要针对逮捕环节,即侦查阶段决定是否对嫌疑人实施逮捕时进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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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程度不同:
- 取保候审相对较为宽松,允许被取保人保持一定的人身自由,只需遵守相关限制规定并保证随传随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 羁押必要性指向的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完全剥夺被逮捕人的自由,将其送入看守所羁押(《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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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体及程序各异:
-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也可由辩护律师、近亲属等申请,审查程序相对简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五条)。
- 羁押必要性评估涉及更为严格的审查程序,一般由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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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与撤销机制区别:
- 取保候审可根据案件进展、被取保人行为等因素随时变更或解除(《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 羁押必要性的改变通常表现为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如发现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至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总结:取保(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一种相对宽松的强制措施,允许被取保人在遵守规定前提下保持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后者则是判断是否应对嫌疑人实施逮捕(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考量。两者在法律定义、适用阶段、强制程度、审查主体与程序以及变更与撤销机制上存在显著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