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在被羁押后,检察机关长期未作出起诉决定时应如何应对。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详细法律分析:
羁押期限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批准可延长一至四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羁押期间,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羁押期限届满,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阶段,如认为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九十五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同时,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强制措施不当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超期羁押救济:若羁押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羁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诉或者控告。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超期羁押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国家赔偿申请:如最终认定无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且存在超期羁押情况,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被羁押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综上所述,面对长期未被起诉的羁押状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应密切关注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适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行使申诉、控告权,必要时寻求国家赔偿。密切关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