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关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将已决定的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为羁押措施所需满足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一转变需要有充分的法定理由,如发现嫌疑人有可能毁灭证据、串供、逃避侦查或审判等。
变更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如果发现应当逮捕的情形已经发生,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即羁押)。
证据变化: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可能逃避法律制裁或者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检察院有权作出羁押决定。
审查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监督工作的规定》,检察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听取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听证。
决定与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羁押条件的,检察院应制作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人权保障:在整个变更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综上所述,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羁押,必须基于法定事由、经过严格审查程序且充分尊重和保障嫌疑人人权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同时,相关决策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