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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一般羁押多少时间?

用户:137****3508 万山区 2024-11-18 17:41 刑事辩护 浏览量:30366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黄海
黄海*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用户提问的核心在于了解看守所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通常时长,以及这一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和限制条件。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的详细分析:

  1. 羁押期限的基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最长可羁押时间为37天(3+30+4)。

  2.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正式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最长期限如下:

    •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3. 一审与二审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 执行前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5. 特殊情形下的羁押期限延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国家秘密、技术侦查等复杂案件,可能会依法申请更长时间的羁押,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并获得必要的批准。

综上所述,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时长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案件性质、证据收集情况及司法程序进展等,但均需遵循严格的法定时限和审批流程,确保公正、合法地处理每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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