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用户的问题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羁押期限以及在什么情况下看守所会释放被羁押的嫌疑人。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出发,我们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法律依据与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羁押期限的计算:根据《刑诉法》第91条和第9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特殊情况下的羁押:《刑诉法》第140条详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十五日。在审查起诉期间,如果发现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半月。
审判阶段的羁押:根据《刑诉法》第180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释放条件: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若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内,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或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或是在审判阶段法院未判决有罪,或在判决有罪但尚未执行的情况下,被羁押的嫌疑人应当被释放。此外,若在羁押期间发现嫌疑人有法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精神疾病、自首、立功等,也应依法予以释放。
总结: 综上所述,看守所羁押4个月是否释放取决于案件的具体进展及符合的法律条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确保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是保障嫌疑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无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确保在法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法律程序,从而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