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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羁押期限一览表?

用户:188****1656 青秀区 2024-11-18 17:40 刑事辩护 浏览量:2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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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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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希望了解关于被告人羁押期限的具体规定,包括不同案件类型下的羁押期限以及延长羁押的条件和程序。以下是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 一般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根据第156条的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4. 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 延长羁押的程序与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同时,根据第11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限制,各阶段的羁押期限及延长条件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若对羁押期限有异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及时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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