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想了解的是,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通常会持续多长时间。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深入解析:一、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二、羁押期限的延长规则;三、羁押期间的权利保障;四、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五、超期羁押的法律责任。
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羁押期限的延长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羁押期间的权利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以委托非律师辩护人。”
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超期羁押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于羁押期限有着严格的规定,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现实中仍存在超期羁押的现象,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