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期间若当事人被羁押,通常意味着一审法院认为存在法定情形不宜采取非羁押措施。此时家属和辩护人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 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取保候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至第159条对各类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未结案的,应依法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 申诉与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综上所述,二审期间如被不当羁押,可通过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要求延长羁押期限审查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具体案情采取相应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