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羁押”是否仅指进入派出所的情况。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详细解答这一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或者继续危害社会,而将其关押在特定场所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负责对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进行羁押和管理。” 羁押的场所不仅限于派出所,还包括看守所、拘留所等专门的羁押场所。派出所通常只是临时羁押的场所,如果需要长期羁押,会将嫌疑人或被告人转移到看守所或其他专门的羁押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羁押的程序要求严格,包括出示拘留证、及时送看守所、通知家属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羁押的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申请取保候审等权利,这些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羁押不仅指进入派出所的情况,还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等专门的羁押场所。羁押的程序、时间限制和权利保障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