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羁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做好讯问准备,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明确讯问的目的和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同时,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由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进一步明确:“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对羁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权利保障到位。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讯问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